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91行初17号起诉人: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德。2016年7月28日,本院收到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淄)安监管罚字(2015)第(S003-5)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淄)安监管罚字(2015)第(S003-5)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起诉人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汇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红艳
审 判 员 王梦萱
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枢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