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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714号

王守志与胡庆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守志,胡庆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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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守志,男,汉族,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胡庆雨,男,汉族,住址翁牛特旗。王守志等申请胡庆雨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9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守志、王守志于2015-2-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990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