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众和连发建筑机械租赁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天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众和连发建筑机械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一礼
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
人民陪审员 郝 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纪春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