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6)冀02行申5号河北省唐山市建设环保设备厂:你单位因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388号行政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结果侵害了你单位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130223-3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河北省唐山市建设环保设备厂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单位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