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869-7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化东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李秉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坤旭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坤旭物流产业园(莱西市孙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吉江回,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坤旭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坤旭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王宝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英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