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480号
原告:孙华军,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王金全,男,汉族。
原告孙华军与被告王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华军负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