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6民初1480号

孙华军与王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华军,王金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1480号

原告:孙华军,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王金全,男,汉族。

原告孙华军与被告王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华军负担。

审判员  李东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