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刑更2961号

郝俊森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郝俊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961号罪犯郝俊森,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6)廊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俊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2日作出(2006)冀刑一复字第134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7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俊森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郝俊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张世强

代理

审判员  龚 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