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179号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
法定代表人:郭彬,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卓,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系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李春芳,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与被告李春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于2016年8月24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李春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赖浩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郭吉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