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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执50号之二

杨彩虹、戴非平、陈晓军、刘海军与兰永忠的股权合同纠纷一案件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彩虹,戴非平,陈晓军,刘海军,兰永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彩虹,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申请执行人戴非平,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申请执行人陈晓军,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镇。被执行人兰永忠,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高坪镇。申请执行人杨彩虹、戴非平、陈晓军、刘海军与被执行人兰永忠股权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仲裁期间,本院依据(2016)湘05财保1号民事裁定和(2016)湘05财保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兰永忠名下位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8号配置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芷国用(2014)第113-20B号、第113-20C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杨彩虹、戴非平、陈晓军、刘海军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邵阳仲裁委员会邵仲裁字[2016]第0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永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兰永忠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彩虹、戴非平、陈晓军、刘海军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兰永忠名下位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8号配置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芷国用(2014)第113-20C号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所得款项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兰永忠名下位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社塘坪村(8号配置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芷国用(2014)第113-20C号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欣

审 判 员  陈更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