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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执648号

黄松与马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松,马卓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648号申请执行人黄松,男,生于1976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马卓文,男,生于1982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名山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卓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卓文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卓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马卓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TM8x**号大众牌汽车予以扣押;

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立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敬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