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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行初104号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522行初104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城关镇新华北路。法定代表人王丽,县长。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陈运勇,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规划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已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