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建功,男,汉族,应县义井乡范店村村人。被执行人张慧琪,女,汉族,应县杏寨乡辛坊村人。本院在执行石建功与张慧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慧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慧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357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卡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志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星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