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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执304号之一

石建功与张慧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建功,张慧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2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建功,男,汉族,应县义井乡范店村村人。被执行人张慧琪,女,汉族,应县杏寨乡辛坊村人。本院在执行石建功与张慧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慧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慧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3579.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卡号: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志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星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