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873号罪犯方立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立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方立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方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6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方立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立强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于
二O一五年四月因打架扣三分,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O一三年十月至
二O一六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四点二分,获得二O一三、二O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2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方立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该犯系累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犯罪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立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陈碧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