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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委执字第7-7号

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赵新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委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157号水务大厦九层。被执行人赵新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路桥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新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账户为16×××16的存款97415.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长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东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