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610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钢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斌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天强,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华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华明星。
被告:华明星,男,199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华正样,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钢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厦机械有限公司、华明星、华正样票据追索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钢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德钢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钢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钢金属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谭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