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玉彬,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马其军,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6)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玉彬、马其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玉彬、马其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二人预谋后,到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水泥厂,趁水泥厂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甲配电房3台变压器铜芯。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台变压器铜芯价值37476元。2.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张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到荥阳市荥密路口,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刘某的一辆黑豹轻型货车一辆。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豹轻型货车价值2800元。3.2015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张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密谋后,到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煤矿,趁煤矿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丙矿配电房里两台S9变压器铜芯及门卫室一台挂机空调。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变压器铜芯价值33844元,空调价值200元。4.2015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杜玉彬、张锦凌(另案处理)到巩义市米河镇米南村的一个煤场,趁煤场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肖某乙一台空气压缩机、一台电机钻、一台切割机。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一台空气压缩机价值300元,一台电机钻价值150元,一台切割机价值200元。5.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张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到巩义市××河镇水头煤矿,趁煤矿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马某办公楼内三台空调内外机。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台空调共价值600元。6.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张锦凌(另案处理)三人到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扬子碳素厂,趁碳素厂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丁配电房内两台S7型变压器的铜芯。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台变压器铜芯共价值30080元。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张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到荥阳市煤矿,趁煤矿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朱某两盘废旧电缆线长35米。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旧电线价值15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张某甲、肖某乙、张某丁、刘某、朱某、马某的陈述,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的供述与辩解,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杜玉彬、马其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玉彬、马其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2人预谋后,到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水泥厂,趁水泥厂无人之机,用数天时间将被害人张某甲配电房中的价值37476元的3台变压器铜芯盗走。2.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3人到荥阳市荥密路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的1辆价值2800元黑豹轻型货车盗走。3.2015年11月初一天,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3人密谋后,到巩义市米河镇双楼村煤矿,趁煤矿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丙煤矿配电房里的2台价值33844元的S9变压器铜芯及门卫室的1台价值200元的挂机空调盗走。4.2015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杜玉彬伙同张锦凌(另案处理)2人到巩义市米河镇米南村的一个煤场,趁煤场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肖某乙的1台价值300元的空气压缩机、1台价值150元的电机钻、1台价值200元的切割机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3人到巩义市××河镇水头煤矿,趁煤矿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马某办公楼内的3台共计价值600元的格力牌空调内外机盗走。案发后被盗的1台空调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6.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伙同张锦凌(另案处理)3人到荥阳市高山镇竹川村扬子碳素厂,趁碳素厂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丁配电房内的2台共计价值30080元的S7型变压器的铜芯盗走。7.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马其军、杜玉彬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3人到荥阳市煤矿,趁煤矿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朱某的2盘长35米共计价值150元的废旧电缆线盗走。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杜玉彬、马其军的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2015年12月14日杜玉彬被传唤到案后,除供述了到米河镇双楼煤矿盗窃的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其他6起盗窃的事实,马其军2015年12月15日被传唤到案后供述了犯罪经过。2.被害人张某丙、张某甲、肖某乙、张某丁、刘某、朱某、马某的陈述证明,其分别被盗窃的物品及数量等事实。3.被告人杜玉彬、马其军的供述,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4.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了部分被盗物品的价格,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5.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相互印证。6.被告人杜玉彬、马其军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和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玉彬、马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杜玉彬、马其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玉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马其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玉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马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涉案赃款、赃物(或相应的价款)价值37476元的3台变压器铜芯追回后返还被害人张昆宇,价值2800元的1辆黑豹轻型货车追回后返还被害人刘春岭,价值33844元的2台S9变压器铜芯、价值200元的1台挂机空调追回后返还被害人张定国,价值400元的2台格力牌空调内外机追回后返还被害人马保斌,价值30080元的2台S7型变压器的铜芯追回后返还被害人张超,计价值150元的2盘长35米废旧电缆线追回后返还被害人朱冠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张国正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