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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908号

陈某1、刘某等与陈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1,刘某,陈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908号

原告:陈某1,男,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原告:刘某,女,194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陈某2,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刘某与被告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刘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1、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某1、刘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宏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