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908号
原告:陈某1,男,193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原告:刘某,女,194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被告:陈某2,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刘某与被告陈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刘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1、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某1、刘某负担。
审判员 陈宏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