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闽03行赔初13号原告王祖鉴,男,193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卫国,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系原告之子。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朱训志,代区长。出庭行政工作人员邱宇,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昉,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第三人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肖建星,局长。出庭行政工作人员黄炳武,该局干部,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王祖鉴诉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王祖鉴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的出庭行政工作人员邱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昉、第三人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出庭行政工作人员黄炳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武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祖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祖鉴经本院通过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王祖鉴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完育
代理
审判员 陈飞燕
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琪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