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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3725号

方向培与马萍霞、XX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向培,马萍霞,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3725号

原告:方向培。

委托代理人:蒋国明。

被告:马萍霞。

被告:XX。

原告方向培与被告马萍霞、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向培的委托代理人蒋国明、被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萍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培诉称: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马萍霞发生多次转椅配件电镀加工承揽关系,经结算,被告马萍霞共欠原告转椅配件电镀加工费107000元,被告马萍霞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讨,一直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加工费10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15日,原告与被告马萍霞结算转椅配件电镀加工款,共计107000元,由被告马萍霞出具欠条一张。但后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萍霞之间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马萍霞结欠原告加工款,原告诉请被告马萍霞支付欠款于法有据,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马萍霞、XX共同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萍霞、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向培加工款10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由被告马萍霞、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具体实交金额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湖州红丰支行;户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入专户;账号:19×××38。

审判员  阮雁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