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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托执字第117-4号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媛、贾占强、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刘峰执行裁定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媛,贾占强,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刘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托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托克托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文正,董事长。被执行人樊媛,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贾占强,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诃鄂伦路盛威大酒店C座106号。法定代表人贾占强,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峰,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本院于2014年9月17作出的(2014)托法执字第11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诃鄂伦路盛威大酒店C座105号,建筑面积145.99㎡,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18**号;C座106号,建筑面积145.99㎡,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18**;B座107号,建筑面积138.96㎡,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18**号;B座103号,建筑面积147.58㎡,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18**号四套钢混结构房屋。现因上述四套房屋抵偿本案案款4872970元,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诃鄂伦路盛威大酒店C座105号,建筑面积145.99㎡,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18**号;C座106号,建筑面积145.99㎡,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18**;B座107号,建筑面积138.96㎡,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18**号;B座103号,建筑面积147.58㎡,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18**号四套钢混结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云继新

审判员  巴俊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