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0527号
申请执行人:蔡启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金永林,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继红,女,1968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蔡启明与金永林、郭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继红名上房产(有抵押),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4)海执字第105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代理
审判员 李东方
代理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