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45号
申请人:崔范乐。
被
申请人:郝立善。
申请人崔范乐与被申请人郝立善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崔范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崔范乐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崔范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申请人崔范乐。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