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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245号

崔范乐与郝立善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范乐,郝立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45号

申请人:崔范乐。

被

申请人:郝立善。

申请人崔范乐与被申请人郝立善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崔范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崔范乐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崔范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申请人崔范乐。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