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世兵,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家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
负责人:罗国胜。
上诉人罗世兵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家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世兵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世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世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9元(上诉人罗世兵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10元,由上诉人罗世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岳文
审 判 员 赵伟光
代理
审判员 卢俊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绮丽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