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执308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广州市沛迎商贸有限公司、钟蔚然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308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广州市沛迎商贸有限公司,钟蔚然,彭勃,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恺怡超市,广州市越秀区恺怡食杂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30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袁志忠,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欣、都平,均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沛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炽源。

被执行人:钟蔚然,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执行人:彭勃,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RO8xxxx(4)。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恺怡超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钟蔚然。

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恺怡食杂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经营者:钟蔚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沛迎商贸有限公司、钟蔚然、彭勃、广州市天河区科技恺怡超市、广州市越秀区恺怡食杂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92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沛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恺怡食杂店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晖

审 判 员  钟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邹利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