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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3223号

东阳市辰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王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阳市辰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王家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初3223号

原告:东阳市辰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美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家富,男,1964年8月8日出生。

原告东阳市辰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阳公司)与被告王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辰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被告王家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辰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前,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文化用品货物后,欠原告公司货款3万元,并写下欠条承诺于2015年9月将欠款付清。2015年9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余款1万元至今未付,遂成讼。

被告王家富辩称,欠款不是事实;所有货物系原告强制要求发货导致欠货款;欠条虽是被告出具,但欠条上写明是货款并不是欠现金,我已支付2万元,剩余1万元,用货进行冲抵。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事文化用品销售,从原告处购买货物,按先发货后付款方式进行结算。2015年7月1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辰阳文化货款叁万元。欠条出具后双方终止合作,被告已支付原告2万元,尚欠货款1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货物后,应及时将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出具欠条已证实其欠付货款的情况。

被告辩称不存在差欠货款,与事实不符;另被告要求以退货折抵货款,该折抵货款方式需双方一致同意,因原告在案件审理中,一直不予认可此方案,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被告已支付2万元,尚欠1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家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辰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家富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