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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1624号

邓松柏与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松柏,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162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松柏,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西路*****号桂丹颐景园颐锦苑商业*座**楼商铺。

负责人:冷卫星。再审申请人邓松柏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称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松柏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邓松柏与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只认可邓松柏与罗贵弟之间的劳务关系,但是没有考虑到罗贵弟与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是工程的实际承包者的事实。经佛山市丹灶劳动仲裁委仲裁审查,本案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并已立案仲裁;2.本人在一、二审已递交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前往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调查取证,法院未予准许违反法律规定,以致错误判决。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应当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违法解除与邓松柏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邓松柏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邓松柏与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邓松柏与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在一审庭审时均确认,本案中发包单位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人非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罗贵弟,实际施工人罗贵弟再自行招用本案劳动者邓松柏等进行劳动。发包单位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罗贵弟招用的劳动者邓松柏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则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审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的问题在于,一是审查劳动者是否通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付出劳动获得报酬,二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是否作为用人单位的组成人员,担任用人单位的职务,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本案中发包单位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邓松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由于邓松柏与罗贵弟均确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已经生效的(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也认定邓松柏与罗贵弟之间为劳务关系。因此,本案中发包单位世方建筑佛山分公司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邓松柏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限于实际施工人承担的劳务关系的法律责任范围内。邓松柏基于劳动关系请求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经济损失等均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至于邓松柏申请再审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认定其与被申请人为劳动关系,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邓松柏申请调查取证,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律规定,故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邓松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邓松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立嵘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