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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99号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怀化市锦溪北路130号。法定代表人方艳,局长。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陈家组。法定代表人张伟伟,董事长。本院依据(2016)湘1202行审3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金雄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发林

审 判 员  汤长青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