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禹城市财政局被执行人吴晓红被执行人山东祥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禹商初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晓红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3XX**。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玉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