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闽0104执810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盖山人民法庭。被执行人张仕勇(,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卢胜强与张仕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仓民初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仕勇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交纳案件受理费1564元,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03月03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仕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3107号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郑敏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梅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