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86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王晖,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王立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50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立军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立军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立军的财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据(2015)西民(商)初字第050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立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05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立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军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树勇
审判员 吕 祥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