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02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仲某某出生日期1976年10月27日民族汉族 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3年12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0月3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强制措施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922号 指控事实1、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毛家山附近路边,被告人仲某某在其驾驶的奔腾轿车上容留卢某某一起吸食冰毒一次。2、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毛家山附近路边,被告人仲某某在其驾驶的奔腾轿车上容留卢某某一起吸食冰毒一次。3、2016年2月底或3月初的一天晚上,在张峰存放黄沙的废弃厂房内,被告人仲某某在其驾驶的奔腾轿车上容留张某一起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仲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仲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某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仲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郭 帅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路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