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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潍执指字第17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丰祥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丰祥机械有限公司,刘春明,孙华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潍执指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3号。被执行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纪台镇驻地。被执行人寿光市丰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临港工业园。被执行人刘春明。被执行人孙华莲。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丰祥机械有限公司、刘春明、孙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5)潍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6)鲁0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被执行人寿光市兴源食品有限公司、寿光市丰祥机械有限公司、刘春明、孙华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建

审判员 王少燕

审判员 韩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