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659号原告李秀凡,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丛文通,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剑峰,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凡诉被告刘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秀凡负担。
审 判 长 宋重武
代理
审判员 王喜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