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特56号
申请人:陈维东。
申请人:郑贤清。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维东与申请人郑贤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郑贤清于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陈维东10000元;于2017年3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陈维东1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陈维东10000元。
二、利息从2015年7月6日算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随本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维东与申请人郑贤清于2016年7月4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朱道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