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3485号
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33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734158-7。
法定代表人:邹海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军,男,现住宁江区。
被告:孙士海,男,现住宁江区。
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士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给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杨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