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5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7月22日向上诉人刘某邮寄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催交通知已经于2016年7月25日由刘某本人签收,但上诉人刘某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震
审 判 员 李叶葳
代理
审判员 董亚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丹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