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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1执22号

张峰、杨桂梅与武永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峰,杨桂梅,武永春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张峰。

申请执行人:杨桂梅。

被执行人:武永春。申请执行人张峰、杨桂梅与被执行人武永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陇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由被告武永春返还原告张峰、杨桂梅代理费4000元。申请人张峰、杨桂梅于2016年2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判决住址无法与被执行武永春取得联系,经“四查”被执行人武永春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期间本院多方查找,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武永春迫于压力,到本院领取了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武永春于2016年8月19日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陇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勤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