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3574号
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杨港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14129038。法定代表人张宏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加彬,南通市通州区十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昊林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黄海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79474562E。法定代表人覃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昊林气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62元,由原告通州宏仁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