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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345号

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月、张文成、刘新俊、马继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彦年。

委托代理人:张岳峰、张建广。

被执行人:刘新月。

被执行人:张文成。

被执行人:刘新俊。

被执行人:马继安。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月、张文成、刘新俊、马继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俊、马继安达成和解协议,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刘新俊、马继安给付本金及利息250000元,不在向刘新俊、马继安对该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放弃对刘新俊、马继安利息的追偿,如河北玛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将承担该案一切责任,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