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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1289号

溆浦县人民医院与舒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溆浦县人民医院,舒肖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1289号原告溆浦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舒革,院长。委托代理人付美月,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洪信,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肖平,女,1979年7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居民。

原告溆浦县人民医院与被告舒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纠纷已解决,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溆浦县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溆浦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文明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洁附本法律文书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