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9民初37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曾云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升柏,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新民,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李群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诉李群魁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权,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8元,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唐新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维玲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