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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195号

张志鹏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195号罪犯张志鹏,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4日作出(2005)惠阳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鹏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8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3次;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志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志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怀 晓 红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代理

审判员 欧阳凤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