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1567号罪犯李天云,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渝四中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天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李天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天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天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 颖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
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