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104号原告徐州盛运玉柴船用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京杭运河邳州水上服务区。法定代表人郝鲁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勋,居民。被告刘小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盛运玉柴船用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宗勋、刘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徐州盛运玉柴船用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为提出缓交申请。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记员高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