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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654号

李秀凡荆文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秀凡,荆文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654号原告李秀凡,女,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丛文通,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荆文旭,男,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凡诉被告荆文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6.13元,减半收取533.07元,由原告李秀凡负担。

审 判 长  宋重武

代理

审判员  王喜亮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