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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208号

唐伟与苟川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伟,苟川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唐伟,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苟川杭,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唐伟与苟川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苟川杭名下有住房一套,后被执行人苟川杭委托其母自行变卖了该套房产,变卖价款与本院(2016)川1304执169号案件参与分配,本案获得价款10000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唐伟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247150元及利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军

审判员  唐 宇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