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120号
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月莲,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孙某,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禹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