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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120号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120号

原告:李某,曾用名李月莲,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告:孙某,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忠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禹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