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495号
原告:吴海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亮亮。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
负责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海风与被告马亮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吴海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海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计1853元,由原告吴海风负担。
审 判 长 游明辉
审 判 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郜 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炳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