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638号
原告:惠秀荣,女,1970年11月6日,汉族,怀远县实验中学教师。
被告:陈喜,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怀远县新城区。
被告:XX芳,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远县新城区。
原告惠秀荣与被告陈喜、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惠秀荣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喜、XX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秀荣撤回对被告陈喜、XX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秀荣负担。
审判员 张怀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