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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638号

惠秀荣与陈喜、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惠秀荣,陈喜,XX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638号

原告:惠秀荣,女,1970年11月6日,汉族,怀远县实验中学教师。

被告:陈喜,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怀远县新城区。

被告:XX芳,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怀远县新城区。

原告惠秀荣与被告陈喜、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惠秀荣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喜、XX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秀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秀荣撤回对被告陈喜、XX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秀荣负担。

审判员  张怀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金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