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孙长胜,男,193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仇桂风,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孙长胜申请执行仇桂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94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舒 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薪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