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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571号

孙长胜申请执行仇桂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长胜,仇桂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孙长胜,男,193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仇桂风,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孙长胜申请执行仇桂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494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贺鹏程执行员  舒 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薪旭 搜索“”